中广网北京9月1日消息(记者冯悦)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18分报道,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渐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形成了诉讼进入到司法领域。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些难点问题。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这一解释。
这一《解释》共2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另外,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有房屋可以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这一《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统称为城镇房屋。因此,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是不适用于这部《解释》的,但可以参照解释处理。另外,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合同纠纷也不适用于这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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