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界专家学者联名上书要求“第二次住房改革”的做法,8月26日贵报刊登社论《“二次房改”应该辅以供地制度改革》,对当下政府部门实施的“招拍挂”土地出让方式提出批评,并提出赋予农民土地产权,允许农民出让土地等建议。笔者也想谈点自己的意见。
一方面,能否赋予农民地权牵涉到国家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同时也涉及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问题,且不说改革难度有多大,至少城镇居民为何没有地权而农民就能“天然拥有”,恐怕也是一个绕不过去而又难以平衡处置的扭结。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采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出让确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尤其是改变了过往体制背景下建设单位倚赖“批条子、打招呼”等隐性手段获取土地的做法,使之走上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发展道路。而目前存在的各种扭曲现象则呼唤对其施以较大程度的制度创新和改良。
有关专家建议采取“四定两竞”的操作手段,笔者也不妨提出个“两线一点”的做法,核心含义就是将政府出让土地和开发商建设房屋分离为两条线路,截断二者之间的直接土地交易关系,或者说把开发商从链条式的拿地建房流程中剔除出去,而由购房者作为交易终端(终点)分别向政府和开发商各自缴纳“地钱”和房款。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将地价竞争因素从地块出让活动中抽离出去,则政府土地部门还能否或者凭借什么来甄别该由哪个开发商获得该块土地呢?笔者认为对此不必担心,地价并非唯一评判因素,即便没有地价考量,政府同样可以通过对开发商企业的资信、实力以及拟售 房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来确定谁能中标。
在中标开发商建成房屋后,由其依据市场行情确定房价,购房者自愿选择交易;同时,政府也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市民消费能力制定公布合理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由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并向政府缴纳。这样就能避免开发商作为中间环节变相刺激政府抬高地价,甚至采取灰色腐蚀手段的弊端,同时促使政府在直接面对消费公众的情况下,无法做出令人难以接受或信服的土地价格设置。如果需要进一步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话,还可考虑增加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牵制环节或反比规则,比如,开发商给出的销售价格越高,则政府可获得的土地费用应越低,反之则越高。这并非不符合价格规律,而是督促政府在一开始批地时便需要适当考察乃至匡正开发商的高定价倾向,否则需要政府承担必要风险后果或者向公众作出适当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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