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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将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市人大热议调研报告
2009/8/14 10:41:25    http://www.wjfcw.com

  1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承载生态、经济重要功能的湿地,却屡遭破坏和不合理开发利用,面积急剧萎缩,自然特性和生态价值不断丧失。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主任会议上,一份《苏州市湿地保护立法调研报告》呼吁尽快从立法角度研究苏州湿地资源保护问题,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

  该调研报告是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的。报告对湿地的功能和当前我市湿地保护现状作了详细调查。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物种库”,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它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根据国际《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包括了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水域地带等。

  苏州湿地资源十分丰富,境内拥有湖泊323个,总面积320万亩,其中太湖面积252.8万亩,列入江苏省湿地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占全省总数的57%。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致使当前我市湿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向水面要土地”现象时有发生,资料显示,1986年至2003年的18年间,全市水域面积减少了136.7平方公里,相当于一年减少一个金鸡湖;工业化、城市化消耗了大量农田,水稻种植面积2003年以后平均以每年7万亩的速度递减;一些湿地公园建设存在明显的商业化倾向,重开发、轻保护修复;污染日趋加剧,湿地环境质量下降,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围湖造田、占用湖滨湿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等等。“苏州应该将湿地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地方立法上率先突破,多出经验”,“湿地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市看,涉及规划、土地、水资源保护、河道和航道管理、渔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必须精心准备,创造良好的立法基础和氛围”,“一些部门都涉及湿地保护内容,但都不能从整体上行使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职能,急需有一个部门依法从整体上担当职责”……围绕湿地保护立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室内讨论气氛热烈。

  最终,大家达成一致意见,虽然目前苏州湿地保护的立法成熟度稍显欠缺,但必须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和各项衔接工作,一旦时机成熟,应马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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