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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考验双向诚信 不是属于单方面的免死金牌
2009/6/13 8:38:24    http://www.wjfcw.com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老听说国外有个无因退货,这么说吧,你购物,你带回家,可是用几天你不满意,你后悔了,而不用费什么周折重新拿到商场就是,而商场呢?二话不说就会给你退货。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首次大修,有望写进“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都可以适用“后悔权”,嗬!这也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现如今,虽然说一提起与国际接轨,就不禁让伲消费者脑子里首先打一个问号,可是对这次买房等可有“后悔权”,还是举双手欢迎。

  对于商家来说,买房等消费行为可有“后悔权”,提高商品品质,而否则消费者就用脚“投票”,提高生产、运营成本,这是无疑的;可另一方面,也不是笔者败伲消费者的兴,日前刚看到一本书:几个国人到国外某一大型超市购物,品头论足,试穿,最后终于付钱买下,可是过10来天呢?脏了,不喜欢了,甚至有一个人一件衣服还搞了一个洞,可就这样,拿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工作人员还是眉毛都没皱一下就给其退了货。从商场工作人员的角度看,没啥,这是遵循惯例应该提供的服务,可是对身边另外购物的人来说,鄙夷,不屑……而推而广之“后悔权”在我国实行并广泛推行?难以想象。

  这样的消费者有没有?有,虽然是极少数。从社会学上来说,现代社会不再有国王或公主,是一个没有中心角色的社会。而所谓社会化,便是认同这一现实,克制自己原始的占有欲望的过程。通俗地说,即占小便宜,可如上到大型超市无任何原因退货,并纯粹为占小便宜,则不仅是个人占小便宜这样简单,而已上升到社会、公德层面了。而这就有必要坚决予以抨击,并坚决克服之。因为不关其它,网上已经有人在评论说“后悔权”是个美丽的谎言,也有人说它在今天市场诚信尚不完美的情况下注定走不了多远。但不管如何,有一点想法大家高度一致:即“后悔权”对商家、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双向大考”。但愿你、我在这场考试中,都能拿到一个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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