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对方户口未迁 可通过公安机关“强迁”
2016/11/7 10:41:10 http://www.wjfcw.com
省公安厅昨天发布消息,新制定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对新规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多项户口办理手续条件放宽、程序简化
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办理户口迁移创造条件。
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
亮点二:畅通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海归落户渠道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特大城市,可以对上述人员的年龄做出规定,但不得低于35周岁。
亮点三:明确弃婴(儿)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亮点四:增设“强迁”有关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囗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于海霞介绍说,在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这也是广大群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而在以往,根据相关户口规定,居民迁移户口必须要本人来迁,如果原房主把房子卖掉后,就是赖着不迁户口,公安机关拿他也没办法。
于海霞介绍说,《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论是之后出现的这种情况,还是以前出现的这种情况,都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强迁”。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明,而迁出户口告知书则是由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原户口人员,让其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出,如果逾期仍未迁出,公安机关则可以启动“强迁”程序,将原登记户口签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于海霞解释说,原登记户口被“强迁”到社区家庭户后,该户口人员可以自己来申请将户口迁出,落户到新的房产或居住地。
亮点五:规范公民姓名登记变更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亮点六:精简办理流程和手续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第一百六十条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第一百六十一条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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